列支敦斯登國旗

列支敦斯登國旗
列支敦士登國旗(Flagge Liechtensteins)由兩條分別為藍色以及紅色的橫條組成,而左上方則有一個金色王冠. 該旗在1921年正式納入當地憲法和採用,並自此成為列支敦士登的官方旗幟.

列支敦士登於1719年成為神聖羅馬帝國內的一個親王國,並隨後在1866年完全取得獨立. 這段時期該國國旗是由同樣於國徽上使用的紅色和金色組成,但後來卻改為當地御林軍的軍服顏色紅色以及藍色,而這兩種顏色則由約瑟夫·文策爾一世大公在1764年首次採用.

1921年10月,列支敦士登新憲法完成制定並公佈, 使原本使用中的紅藍兩色旗幟正式得到「官方地位」. 15年後,由於該國政府於1936年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發現自己的國旗顏色與海地國旗相同,所以列支敦士登便決定在旗幟左上方加上該國大公的皇冠 ,並於1937年6月24日正式生效. 该国政府認為這樣的做法除了可以跟海地國旗作出區分外,也能夠彰顯列支敦士登的親王國地位.

国旗
列支敦斯登國旗
国家 - 列支敦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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