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s)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账單位,IMF于1969年进行第一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修订时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 它的ISO 4217代码是“XDR”. 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 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 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貨幣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IMF成员国可以以特别提款权获得储备篮子中任何一种货币以满足国际收支需求的权利.

2014年10月,现特别提款权總額達到2040亿XDR. 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币被納入特别提款权.

特別提款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首先,特別提款權是成員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賬戶下享有的對其自有儲備資產的提款權,它不同於成員國對IMF一般資源賬戶下享有的借貸性提款權. 根據IMF的規定,參加國使用特別提款權除應符合《基金協定》要求的國際支付目的外,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其提款無須償還,並且參加國對於其在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賬戶下分配擁有的特別提款權資產有權獲得利息收益.

* 其次,特別提款權是由IMF根據國際清償能力的需要而發行,並由成員國集體監督管理的一種國際儲備資產. 依據《基金協定》的規定,特別提款權應根據國際貿易的發展對國際儲備資產的要求而每幾年發行一次,該發行應以保持全球國際儲備的穩定發展為目標;特別提款權的分配原則上以成員國在基金一般資源賬戶下的配額為基礎,任何關於特別提款權分配或撤銷某成員國特別提款權的決議均需得到特別提款部參加國85%加權投票的贊成,每一參加國不僅有權在通過特別分配決議時投票反對,而且可以在分配表決前通知基金其不參加分配. 發展中國家通常認為,IMF目前對特別提款權的發行限制過於嚴格,難以滿足國際儲備手段增長的需求,且目前特別提款權在國際儲備資產中所占的比例過低(占國際儲備資產總值的4%);同時認為,IMF目前對特別提款權的分配辦法不合理,其中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考慮不夠.

* 再次,特別提款權本質上是由IMF為彌補國際儲備手段不足而創製的補充性國際儲備工具,其基本作用在於充當成員國及基金之間的國際支付工具和貨幣定值單位,同時也可在成員國之間兌換為可自由使用的外匯. 根據《基金協定》和基金組織決議的規定,特別提款權目前可用於以下用途:

* 1) 參加國基於國際收支平衡或儲備地位的需要,可申請基金組織在特別提款權賬戶下安排向其他參加國兌換為可自由使用的外匯;基金組織在收到申請後,可協調指定某些參加國(國際收支情勢好、國際儲備地位強)為承兌特別提款權的對象,併在規定期限內與申請國兌匯;申請國的此種兌匯沒有比例限制,可將其持有的全部特別提款權兌為可自由使用的外匯.

* 2) 某一參加國也可通過與其他參加國達成協議的方式,以特別提款權兌換為等值的其他通貨(包括不可自由使用的外匯),而不必徵得基金的批准,也不必遵循基金的相關規定與原則(包括有關兌匯“需要”的限制);但此類交易以不違反《基金協定》第22條規定的原則為準(改變國際儲備結構).

* 3) 參加國可以申請將其在特別提款權賬戶下持有的特別提款權轉入一般資源賬戶,以補足該參加國在一般資源賬戶下儲備部分不足其配額25%所形成的債務,或者用於償還其所欠基金的其他債務(如依《基金協定》第5條第6款所欠債務);基金特別提款權部收到該申請國的申請後,實際上須將該特別提款權向其他參加國兌換為所需的通貨,並轉入該申請國的一般資源賬戶,故此過程中,基金須徵得相關兌匯國的同意.